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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货款拖欠,司法判决维护合同信用

2026-04-16北京合同法专业律师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民营企业间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以法治力量维护合同信用,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鸡西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公司)与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供货后,乙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依约交付设备并完成相关义务,但乙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明确,已履行部分义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乙公司作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法官表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与契约精神,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必须信守承诺。若遇资金周转困难,应通过协商、分期付款等合理方式解决,而非简单拒付,否则不仅损害对方权益,还会影响自身商业信誉,甚至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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