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2026-04-16北京合同法专业律师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核心环节,其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成立。
(一)要约:合同订立的起始信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满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例如,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某品牌手机,售价2000元,数量有限,欲购从速”,且包含了标的、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这种广告就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普通的商业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其内容一般不够具体确定,只是吸引潜在客户向商家发出要约。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也可构成要约。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过,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要约在特定情形下不得撤销,比如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当出现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情况时,要约失效。
(二)承诺:合同成立的最终确认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视为新要约。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却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